現金差錯處理
餐飲店在實際經營中造成現金差錯的原因是很多的。有人為的責任性差錯,如:故意漏記錯記,隱藏或毀滅原始憑據等,也有事故性、技術性差錯,如:核算錯誤等。處理時,餐飲店要區別對待。
(1)對于因出納人員工作不認真造成的短款,無論金額大小,都要由出納員個人賠償,必要時可將其調離出納崗位;
(2)對于玩忽職守,違反餐飲企業紀律,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責任性差錯,應追究失職者的經濟責任,給予適當的處分,數額較大、影響嚴重的,應追究法律責任。

(3)對于一貫堅持按制度辦事,工作認真負責,只是由于一時技術操作不慎而造成的長款或短款,如果金額較少,可在教育員工的基礎上按“長款歸企業、短款報損失”的原則處理;
(4)若由于當事人故意,或惡意侵占餐飲店現金,餐飲店可以做出解雇當事人,或選擇送交公安機關等處理。
(5)對于一時查不清原因的差錯,經負責人批準后,可將多余或短缺的現金列入“待處理財產損益”科目掛賬,查明原因后再作處理,但不能長期掛賬,要積極查處,盡快處理。